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安全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单位(部门)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政治稳定及国家安全、保密安全、实验室安全、治安(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财务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群体活动安全、网络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
第五条 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体制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定责任人;分管安全的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和督查安全管理工作;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对学校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监管。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处)二级安全管理责任制。校属各单位要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大学生的安全管理要建立以年级辅导员为主导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年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逐级签订责任书,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所属组织和个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划分
第八条 学校的政治稳定及国家安全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在上级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与国保机关的指导下,以教工和学生为中心,由党委办公室(维稳办公室)牵头,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保卫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工会、团委和各学院等通力配合,做好教职工与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保持学校的政治稳定。
第九条 学校的保密安全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保密安全日常工作。各单位保密安全工作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单位分级负责”的保密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学校本、专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由教务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重点抓好实验环节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剧蚀、麻醉、放射物品)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购进、保管与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专室(专柜)保存,分类放置,不得超量存放。
第十一条 学校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由保卫处负责。要做好保安服务监管,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逻,逐步加大校园技防监控的覆盖面,搞好校园治安防范;制定校园交通管理制度,做好入校车辆的管理;加强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管控,协助外事处做好外籍教师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办公秩序。
保卫处要配合公安机关积极打击校园违法犯罪活动,遏制治安案件发生,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由保卫处负责。要严格按照消防法规的规程,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交接验收与维护检修工作。要加强公寓、食堂、图书馆、体育馆、会议中心、小学、幼儿园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学院和各部门要按照《河南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河科大办〔2012〕2号)文件要求,建立防火组织,健全防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措施,加强对所属单位内部区域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生产安全、房屋修缮安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要加强对学校范围内生产过程、能源使用、电梯楼梯等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缮,防止发生人员伤残等生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房屋大修或改造施工过程中物资与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
第十四条 学生食堂的饮食安全、学生公寓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安全由后勤集团公司负责;校内副食品店、超市和餐饮点的饮食安全由校内出租单位负责。要加强饮食物品的采购、加工、储藏、售卖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公寓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安全管理,把好外来人员尤其是携带危险物品进门关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外出登记关,保证学生住宿安全和财产安全。要加强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对水、电、气、暖设施的检查,严格操作规程,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防止发生压力容器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安全由财务处负责。要做好现金、票证及财务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场所要符合公安机关制定的“三铁一器”等技术防盗标准。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安全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要采用多种监控手段,及时删除校园网上有害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发展用户,盗用他人IP地址和账号,以及网络攻击、破坏学校网络信息等行为,确保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施工安全由基建处负责。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物资与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筑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建筑消防法规进行消防验收,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以移交签收为界点落实责任。
第十八条 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卫生防疫安全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和校医院负责。各学院要认真落实相关安全制度,加强对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加强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控,杜绝重大流行疫情发生。
第十九条 群体活动安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河科大办〔2012〕1号)文件要求执行。图书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等学生与职工活动场所的主管单位要建立各项使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保证群体活动安全。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实施安全管理“一票否决权制”。根据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相关规定,因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而发生案(事)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实行年度“一票否决”。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由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在校区内发现政治事件、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要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配合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不得隐瞒事实、拒绝甚至阻扰有关部门的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发生较大影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后,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并进行提醒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1、当班或当事人发现事故隐患后,能及时处理而未处理的或本人不能处理又不及时汇报(交班)的,发生事故应由当班(事)人负责。
2、各级领导在接到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的报告后,能处理而未及时处理的,或本级领导不能处理而又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造成后果的,由该级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3、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在接到排查隐患的整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整改,或虽有正当理由又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或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事项(行为)之一者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单位,不能参加学校本年度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被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发生安全事故,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
2、因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单位职工、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或对应急处置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等造成严重后果。
3、发生较大被盗、丢失事故(案值在30000元以上)等严重治安刑事案件。
4、单位职工、学生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
5、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不积极进行整改,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再次被通知限期整改。
6、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中综合得分60分(不含)以下。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与单位、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对于不能落实本《办法》的规定,发生案(事)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纪律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科技大学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