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河南科技大学治安监控由保卫处统一管理,校区各治安监控室(点)实行业务科和综合科双重管理。
第二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治安监控系统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做好监控系统总体建设和技术方案的设计。
第三条 治安科负责监控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督促、落实治安监控室业务工作开展,提出重点部位的监控方案,督查监控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监控室相关设备的维护维修等工作,并负责监控录像资料的拷贝及上报。
第四条 校区综合科负责治安监控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控建设工程的施工,协调监控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负责处理监控录像的存储及查阅工作。
第五条 治安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六条 治安监控室内严禁非值班人员随意进入,值班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内会客;监控室内严禁抽烟、饮酒,不准使用电饭煲、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及强磁场电器,不得使用明火。
第七条 治安监控室内的电视监控及报警设施不准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不准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包括电脑)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如上网等),监控主机不得与外网连接。
第八条 治安监控室所监控范围及监控摄像头的开关时间均属保密范围,严禁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监控情况、私自泄露监控录像内容。
第九条 治安监控室内的监控设备、器材、工具、技术说明书及办公用品等不得私自外借或挪用;监控室内不准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第十条 治安监控室内的固定电话为接警专线,除紧急情况外不准使用接警专线拨打无关电话(紧急情况拨打外线电话要有记录)。
第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基础,一般应接受过监控专业技术培训,遵守监控管理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证监控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掌握各监控点的分布及其监控范围,密切注意重点监控区域,及时对监控信息复核处置;做好监控录像的存档保留工作,并做好标记,以备查用;严禁私自中断监控录像、删除监控资料或将监控资料挪为它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监控录像的内容。
第十三条 发现火灾、被盗、人员聚集等不安定因素或其它突发事件时,要尽快确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十四条 负责监控室内及其设备的维护保洁工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负责对监控室固定电话、无线对讲机等通信设备的维护,时刻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 对于因工作需要来到监控室的人员应作好登记,礼貌接待;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拒接求助电话。
第十六条 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由监控室值班人员在所属校区综合科指导下进行,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检查设备不得少于二次并认真登记,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后,要及时向治安科报告并做好记录,由治安科统一组织维修,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进行设备维修活动。
第十八条 监控设备包括治安监控室内、室外监控设备及监控室配属的空调等附属设备;监控室内的桌椅、文件柜、电话等办公机具由所属校区综合科负责管理及维修。
第十九条 监控资料具有严格的保密性,调阅、拷贝录像必须履行规定程序。
第二十条 监控资料调阅由保卫处各综合科负责审批,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调阅监控时,需到所属校区综合科报案,填写《监控资料调阅(拷贝)审批表》(附件),由综合科长审批后,安排专门人员执行,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将审批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控资料拷贝由保卫处分管副处长审批。新闻单位来访需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由宣传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调阅、拷贝,重要资料需经保卫处处长批示。
第二十三条 报案人不得直接拷贝监控资料,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拷贝时,由办案人员填写《监控资料调阅(拷贝)审批表》,经治安科审核并报分管副处长审批后,由治安科负责安排拷贝监控资料,监控室应做好记录并将审批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通过系统设备拷贝监控资料必须使用专用U盘,并坚持对U盘使用一次格式化一次。严禁任何人使用U盘直接在系统设备上拷贝录像资料。
第二十五条 治安科负责对各校区专(兼)职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并对监控调阅及拷贝情况进行督查。无记录,无审批,无备案的监控资料调阅及拷贝情况,按相关规定对监控调阅人员和监控室值班人员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值班期间即时发现案情,处理到位,避免造成严重事故、后果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发现盗窃行为,及时通知巡逻人员,并配合巡逻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者,每起奖励50~100元。
2、发现火情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到位,避免造成严重后果者,每起奖励100元。
3、发现人员聚集及其它突发事件及时汇报,及时控制事态发展者,每起奖励50元。
4、有其它立功表现,维护学校财产及声誉者,视情节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期间不遵守考勤纪律,出现无故脱岗、离岗等情况,按《保卫处校卫队员假期与考勤管理规定》(保卫发[2007]2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监控设备故障或损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值班人员人为损坏监控设备,或在值班期间对监控设备损坏未作记录并未及时报告,由值班人员照价赔偿。
2、值班人员接班时未仔细检查已损坏的设备且未作记录的,由接班人员负责赔偿。
3、值班期间发现监控设备故障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擅自维修导致设备损坏者,由值班人员负责赔偿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值班期间发现监控设备故障未及时向治安科报修,导致监控录像资料中断或缺失,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私自泄露监控录像内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值班期间对接警、求助不及时报告、不受理者;发现紧急情况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校内由保卫处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管理的监控点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保卫处监控资料调阅(拷贝)审批表(见保卫处资料下载)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