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以及在校区范围内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师生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职级和岗位职责,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属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依照消防法规和本办法对全校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学、办公、科研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的直接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 学校出租(借)供他人使用的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租(借) 用人负责;出租(借)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借)人负责。出租(借)协议中对消防安全责任有明确区分的,按协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直接安排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移交)中的消防安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消防安全由基建处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生活区域的消防安全以及学校交由后勤集团直接管理的区域的消防安全由后勤集团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德园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后勤集团负责,其他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章所列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管理消防设施,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订消防安全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制。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
(一)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医院、体育馆、图书馆、计算机房、大学生活动中心、小学校、幼儿园、宾馆等人员密集(或聚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机房和教学、财务等数据处理设备机房;
(四)存放文秘、基建、人事、科技、财务等重要档案资料的场所;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七条 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由该部位归口管理的单位负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立专(兼)职防火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重点部位概况、责任人、防火制度、防火措施及设施、检查登记资料等),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举办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的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组织者要制订紧急疏散预案,建立疏散指挥组织,确定具体责任人,并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凡是在地下一层、地上二层以上建筑物内安排职工集体宿舍、从事大型集会、开设上网点、开展各种娱乐活动等,必须保证有2个以上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敞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生产等期间或学生公寓在夜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场所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作业;禁止在正在使用中的各重点防火部位动用明火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部位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确定现场监火人员,并到保卫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进行建筑物用途调整、局部改造、装修、拆除时,必须根据调整、改造、装修、拆除的方案,对消防安全有关项目进行设计,消防设计方案应报保卫处批准。需要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时,保卫处应协助其申报。改造、装修不得堵塞已有的消防疏散通道,不得因装修降低原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要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储存仓库,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制订可行的管理制度。储存仓库必须安装防爆型照明、排风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先开启排风扇,避免挥发的可燃气体在实验室聚积。
第二十四条 使用或管理单位明确的场所,配备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由该场所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场所配备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对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既要防止丢失、损坏,又要做到“非警勿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并及时报警。按照“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迅速疏散现场人员。
灭火后,失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确定火灾事故责任,并将火灾情况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学生公寓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是否在位、完好;
第二十八条 组织集会和大型娱乐活动时,组织单位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活动结束时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二十九条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和被检查(巡查)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当场处置的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自身无法消除的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要向其下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十二条 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自身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但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暂时停止隐患部位的使用。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检查合格后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章的要求,学校安排“日常消防经费”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消除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及其专用供电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日常消防经费”由保卫处管理使用,“专项经费”由后勤管理处管理使用。消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认真落实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视事故损害程度,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单独使用或管理场所的消防器材、设施丢失或遭人为损坏的,单独使用或管理该场所的单位要承担恢复该处消防器材、设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 非处置火灾或疏散需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施造成消防器材、设施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损坏情况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未经消防设计审批(备案)即组织施工或竣工后未及时申报验收(备案)而引发法律责任或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对建筑物进行用途调整、局部改造、装修、拆除而改变原消防设计功能者,责令其停止施工或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保卫处管理维护的消防器材,由于检查维护不到位而导致设施不能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保卫处的责任。消防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报学校后勤管理处维修的,由于后勤管理处未能及时修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后勤管理处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擅自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组织集会、开展娱乐活动,或未按规定消除活动场所火灾隐患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公布由具体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的部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