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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活动月”的通知
2012-11-30 14:51 武装部保卫处  

河科大办〔2012〕31号 签发人:李友军

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学校决定于12月份在全校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活动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遵守校园交通秩序,关注师生生命安全。

二、活动时间

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活动内容及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12月1日至12月7日,第一周)

1、各单位组织师生员工对《河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再学习,熟悉文件有关要求,按规定各行其道,有序停放。提高遵守校园交通秩序的自觉性,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行为习惯。

2、保卫部门要在校园内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组织一次交通安全宣传图片巡展,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3、校团委组织学生志愿者以散发交通安全资料、宣传板报、大型签名活动等形式,开展“遵守校园交通秩序,关注师生生命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二)检查纠正阶段(12月8日—12月16日,第二周)

1、加强车辆出入校园管理,坚持凭《通行证》进出校园制度。

2、保卫处、后勤集团公司要分别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加强管理。并对校园交通设施、停车位(含非机动车)及其标线等进行维护和完善,使之更加规范与实用。

3、组织力量在校园内检查巡逻,按照《河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重点对各类车辆(含非机动车)乱停放、超速行驶、逆行、无照驾驶、车证不符、在校园主干道停车、溜旱冰与滑滑板等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校园主干道指:西苑校区南院北大门内侧东西路、三号楼东西两侧南北路;周山校区北大门内东西两侧通往家属区和行政楼的路段;开元校区标划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7日—12月31日,第三、四周)

该阶段活动内容分为两个步骤:

1、在12月17日—12月21日内继续组织力量在校园内检查巡逻,对乱停放、超速行驶、逆行、在校园主干道溜旱冰与滑滑板等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拍照、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包括违章人、违章类别、时间、地段、车牌号等信息)通报给车主所在单位。

2、在12月22日—12月31日内继续组织力量在校园内检查巡逻,对发现的违章行为拍照登记后,将违章人所在单位、车牌号、违章时间、地段、违章类别等信息在学校网页上公布,责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四、活动要求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传达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预防校园交通事故能力。

2、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活动具体内容,既要营造氛围,又要采取具体措施,使活动扎实开展,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3、检查巡逻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文明执法。对发现的违章行为注意及时保留证据,如实汇总上报。

4、师生员工应配合检查,不得阻扰检查人员正常工作。任何人不得为被上网公布的违章行为说情开脱,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隐瞒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一视同仁,客观公正。

5、全校师生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长期性,把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活动月”取得的成效持续坚持下去,文明行车,安全出行,确保师生安全。

附件:河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科大政〔2010〕33号 签发人:李念群

校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了《河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公安、保险等部门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积极协助保卫处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事故。

第四条 凡进出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内执行一切车辆礼让行人优先通行原则。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六条 学校公车与本校教职工私车一律凭《通行证》出入校园。《通行证》置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侧。

公车凭单位证明、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教职工凭本人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处办公室进行登记,申办《通行证》。

非本校教职工,已在本校家属区内购有住房者,持产权证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所在校区综合科开具证明后到保卫处办公室申办《通行证》。

无《通行证》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 《通行证》不得转借或挪用,严禁伪造、变造。如有转借、挪用、伪造或变造《通行证》者,一经发现,由保卫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八条 临时来校公务车辆、接送病人或运送物资的出租车、货车,经门卫查询后,在门卫处用《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校时换回《行驶证》。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可不换证,但应事先与保卫处有关综合科联系,并由组织活动单位派专人在校门口和校园内协助有关综合科指挥调度外来车辆,事先无联系或无人组织的外来车辆,门卫有权拒绝进入。

第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证件。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抢险救灾、抢救伤(病)员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后不得继续使用报警器、警笛等音响装置。

第十一条 保卫处各综合科根据各校区道路及空间情况,划定若干机动车停车场地并原则分配使用单位。停车场的划定不得占用消防、救护通道。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划的停车位。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校园主干道路停放。外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教学区、家属区内停放或过夜。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

第三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十三条 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注意观察,避让各种车辆。

第十四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校园内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通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不准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骑行,并注意避让行人。自行车在进出校门时要在下车线处下车推行通过。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攀援并行,不准互相追逐竞驶。醉酒后不得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九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应确保安全。所载物体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的消防、救护以及人员疏散通道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校区根据校园道路情况设置适当数量的校园交通设施,用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

第二十二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开通绕行通道,设置绕行标志,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在不同时期或时段,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报学校批准并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现场位置。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处理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迅速向交通事故报警中心报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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