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全检查中多次发现在学校家属区和学生公寓等地存在私拉电源为电动车充电现象,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二百元罚款并强制清理;引起火灾的,对责任人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对不履行消防管理责任的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预防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保卫处将加强校区检查力度,严禁电动车违规充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者,将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2016年8月31日